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业务分类立案标准规定(新)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业务分类立案标准规定(新)
文章类别: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09-7-29 浏览次数:1864
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业务分类立案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提高规划审批行政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立案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增城市城乡规划局对外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
类、建设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共五大类。各类业务根据申请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一定的种
类,再根据同类性质业务的具体内容将规划申请业务分为具体的小类。该分类旨在明确
各业务的主办科室,同时明确业务受理的期限以及批复文件的发文种类。具体详见《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向增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建设业务,填写《增城市城乡规划局立案申请表》及附数据信息表。
第四条 各类规划建设业务必须依照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提供充分详尽的资料,否则我局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测量单位必须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
类别 |
业务
性质 |
业务案件分类 |
办理
科室 |
许可
类别 |
办理依据 |
发文
字号 |
批复期限(工作日) |
期限
依据 |
|
建设用地类 |
申请
选址 |
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第36条、《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
选字第
增规函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19条 |
|
申请建设用地 |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第37条;《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条 |
地字第 |
15 |
|
|
历史用地补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第38条;《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条 |
地字第 |
15 |
|
|
规划
条件 |
申请、调整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38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3条 |
增规条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9条 |
|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第38条;《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
地字第
增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
|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
规划科 |
15 |
|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
规划科 |
15 |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15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
规划科 |
10 |
|
城市规划类 |
镇总体规划 |
申请镇总体规划条件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34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
增规函 |
15 |
|
|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
与审批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增规函,
增规批 |
15 |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
规划条件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34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2条 |
增规批
增规函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
|
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
方案审查与审批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34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2条 |
增规批
增规函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 |
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调整、延期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4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2条 |
增规批
增规函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
|
调整规划道路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40条、《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增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广告方案审批 |
户外广告招牌设计方案审批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4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9条 |
增规批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
|
建设工程类 |
建筑
工程 |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可选择环节) |
建设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40条、43条《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增规函 |
15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申请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科 |
行政许可 |
建字第 |
15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建设科 |
行政许可 |
增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道路交通工程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
设计条件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第40条、《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增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增规函 |
15 |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建字第 |
15 |
|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增规函 |
15 |
|
管线
工程 |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
设计条件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40条、《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
增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 |
规划科 |
增规函 |
15 |
|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建字第 |
15 |
|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增规函 |
15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可选择环节) |
规划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4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0条 |
增规函 |
15 |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4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0条 |
建字第 |
15 |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4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0条 |
增规函 |
15 |
|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及附图附件 |
规划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4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
增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延期与补办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
建设科 |
行政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40条、《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8条 |
增规函 |
1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增规函 |
10 |
|
违法建设查处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建字第 |
15 |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
监检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第45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增规
验证,
增规函 |
12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 |
监检科 |
行政许可 |
增规
验证 |
12 |
|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
监检科 |
行政许可 |
增规
验证 |
12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 |
监检科 |
行政许可 |
增规
验证 |
12 |
|
违法建设查处类 |
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监检科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法》第45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增规告、 增规罚 |
调查取证
30 |
|
|
道路交通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监检科 |
行政处罚 |
增规告、
增规罚 |
经听证60
不经听证40 |
|
管线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
监检科 |
行政处罚 |
增规告、
增规罚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违法建设查处 |
监检科 |
行政处罚 |
增规告、
增规罚 |
|
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 |
监检科 |
|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2条 |
增规函 |
7 |
|
|
依申请公开类 |
依申请公开 |
办公室(档案室) |
|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 |
增规函 |
5 |
|
本办事指南的其它说明:
1、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需提交市政府、市规委会、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需要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或者举行公示及听证程序的案件,审批时间另行计算。
2、市政府绿色通道项目、学校项目的批复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农民零星建房的规划审批问题,按我市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4、本办事指南中的立案基本资料是指:(1)、申请函(说明地块的基本概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用途、平面布置及工艺要求等);(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公司还须出具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4)、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除个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的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外,其它涉及复印件的材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镇(街)建设办公室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有核对人签名。
6、本办事指南中所指的重要地段是指:国际旅游度假城、国际商务城、白水寨风景名胜区高滩片区、增城广场周边区域;全市域的广深高速公路、广惠高速公路、北三环高速公路、广河高速公路、从莞高速公路、广园东路、荔新公路、增派公路、增正公路、广汕公路、增滩公路沿线区域;中心城区的府佑路、广汕路、荔景大道、增滩路、一环路、二环路、荔城大道、增江两岸及挂绿广场周边地区;新塘镇的环城路、107国道、新塘大道、滨江路、东洲大道、港口大道、荔新路、石新路、茅岗大道、新沙路、香山大道、永宁大道周边区域。
二、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立案申请表》(表A1);
2、立案基本资料;
3、重大特殊建设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水利、交通、文物、安全、环境评价报告等);
5、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6、《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备注:
1、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政府储备地的规划选址,市规划局与储备中心以政府内部文件形式实施;
2、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阶段同时给出规划条件;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立案申请表》(表A1);
2、立案基本资料;
3、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以招、拍、挂的形式申请各类用地的,应提交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土部门与土地竞得人(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和《划拔土地决定书》(复印件);
5、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6、可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供规划审批时参考(反映拟建设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2份;附电子文件);
7、因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水利、交通、文物、安全、环境评价报告等);
8、《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备注:
1、经市项目评审和土地供应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无需提供以上3、4、7项,实行并联办理。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1、《立案申请表》(表A1);
2、立案基本资料;
3、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5、可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供规划审批时参考(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
6、因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水利、交通、文物、安全、环境评价报告等);
7、《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申请、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立案申请表》(表A2);
2、立案基本资料;
3、如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则应提交(复印件);
4、申请地块是商业、办公或商住用地的,如该区域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应提交该地块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及公建配套等)供规划审批时参考(2份);
5、申请调整用地规划条件的,应提交:
(1)原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
(2)用地规划条件重大调整的,应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2份);
6、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7、《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1、《立案申请表》(表A2);
2、立案基本资料;
3、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用地规划条件或历次规划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5、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受让单位与出让单位在图上盖章;附电子文件);
6、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变更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市土地交易机构核发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8、属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2)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9、属协议转让土地的,应提交:
(1)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3)市用地会会议纪要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1、《立案申请表》(表A2);
2、立案基本资料;
3、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规划条件或历次规划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5、可提供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供规划审批时参考(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附电子文件);
6、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受让单位与出让单位在图上盖章;附电子文件)。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1、《立案申请表》(表A2);
2、立案基本资料;
3、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况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
(2)用地规划条件或历次规划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5、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且尚未被注销的情况,应在该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立案申请表》(表A2);
2、立案基本资料;
3、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备注:
1、同一个证最多可延期1次,期限为1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1、《立案申请表》(表A2);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登有该证件遗失声明的报纸。
备注: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后,无复印件的,应提供规划局档案室查询结果的证明;
2、在《增城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后30天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
申请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等方案审查与审批
(一般以镇政府或街道办名义申请)
1、《立案申请表》(表B1);
2、立案基本资料;
3、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包括初步方案成果、中间方案成果、会审方案成果)报送资料按照《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送,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成果的报送参照执行;
5、镇人大、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其中镇人大的审查意见在申请镇总体规划审批的阶段提供。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调整
1、《立案申请表》(表B3);
2、立案基本资料;
3、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历次规划条件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时应提供原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4、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5、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6、建设单位取得的市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证明(如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出让合同的须提交);
7、规划成果:
(1)绘制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蓝图(2份);
(2)规划成果“修详通”电子文件;
8、《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报批初步审查检测报告》(2份);
9、规划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10、《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申请户外广告招牌设计方案审批
1、《立案申请表》(表B3);
2、立案基本资料;
3、场地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非场地业主申请的须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位置图(附电子文件);
6、广告招牌的设计图及结合现场周边环境的效果图(附电子文件)。
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延期
1、《立案申请表》(表B3);
2、立案基本资料;
3、原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附件。
备注:
1、同一方案最多可延期1次,限期为1年。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口)
1、《立案申请表》(表C2);
2、立案基本资料;
3、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4、已取得的城市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调整后的成果(2份):
(1)调整方案说明书(说明调整理由,调整方案前后优劣比较,对已批用地建筑的影响以及交通功能的影响等);
(2)绘制在1:500至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上的道路调整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3)绘制在1:500至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的调整道路对比图,并反映道路影响的用地、建筑权属关系);
(4)调整道路对比图电子报批文件(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1份)。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可选择环节)
(位于城市重要地区、临城市主干道、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表C1);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
(1)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
(2)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4、建筑设计方案(2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市规划局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7、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8、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求提交的效果图;
9、电子报批文件(门卫房、车篷、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立案申请表》(表C1);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附图(复印件);
6、如已取得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复函的,应附上相关函件(复印件);
7、建筑施工设计图(2份);
8、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需提交《住房结构比例统计数据表》及《住宅结构比例明细表》;
9、《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2份);
10、“报建通”电子报批文件及《建筑面积核算资料》(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11、《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备注:
1、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彩色效果图(2份)(其中1份为A4版);
2、经项目评审和土地供应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无需提供以上第4项。[但是以招、拍、挂的形式申请各类建设的,应提交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土部门与土地竞得人(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和《划拔土地决定书》(复印件)]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1、《立案申请表》(表C1);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
(1)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附 件(复印件);
(2) 因规划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3)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因专业管理问题而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调整依据(复印件);
5、调整后的建筑施工设计图(2份);
6、“报建通”电子报批文件及《建筑面积核算资料》(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备注:1、调整建筑设计的可调整结构设计、立面形式和使用性质,但不可增加层数。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1、《立案申请表》(表C2;1份);
2、立案基本资料;
3、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核对原件);
4、已取得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复印件);
5、1∶2000至1∶10000实测现况地形蓝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加画拟选线路走向)(3份)。
备注:
如有关于道路交通工程的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则应提交。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立案申请表》(表C2;1份);
2、立案基本资料;
3、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规划设计条件和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复印件);
5、已取得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6、设计成果:
(1)工程设计说明书(原件2份);
(2)绘制在1∶500或1∶2000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原件3份);
(3)电子报批文件(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1份);
备注:
1、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2、涉及水利、公路、铁路等专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3、如有关于道路交通工程的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则应提交;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立案申请表》(表C2);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5、该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已取得的政府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7、城乡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提交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8、设计成果(2份):
(1)工程设计说明书;
(2)施工设计图;
(3)绘制在1:500或1:2000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4)电子报批文件(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1份);
9、《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2份)。
备注:
1、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1、《立案申请表》(表C2);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4、已取得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依据(复印件):
(1)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2)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3)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5、调整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当提供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6、调整后的施工设计图及工程设计说明书(2份);
7、调整后的附图电子报批文件(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
8、因道路改线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供新方案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2份)。
备注:
1、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1、《立案申请表》(表C3;1份);
2、立案基本资料;
3、已取得的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
4、绘制在1:500或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上的设计方案图(原件2份)。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立案申请表》(表C3;1份);
2、立案基本资料;
3、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1)工程设计说明书(原件2份);
(2)绘制在1:500至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上的设计方案图(原件2份);
4、已取得的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份);
5、电子报批文件(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原件1份)。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A类管线工程,指无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的,配合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有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如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的管线工程。)
1、《立案申请表》(表C3);
2、立案基本资料;
3、工程设计说明书;
4、已取得的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和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B类管线工程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B类排水工程应当提交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其余管线工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工程除外)(复印件);
8、B类管线工程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9、管线工程涉及其他独立产权用地单位的,应当提交该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10、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的,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11、1:500或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2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蓝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管线工程用红色线绘制在增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2份);
12、《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2份);
13、电子报批文件(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1、《立案申请表》(表C3);
2、立案基本资料;
3、工程设计说明书;
4、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与原管线工程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新增用地沿线的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7、管线工程调整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8、调整后的1:500或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蓝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管线工程用红色线绘制在增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2份);
9、《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2份);
10、电子报批文件(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可选择环节)
1、《立案申请表》(表 C4 );
2、立案基本资料;
3、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4、设计说明书;
5、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6、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2)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7、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2份);
8、雕塑方案设计图(2份);
9、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
10、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立案申请表》(表C4);
2、立案基本资料;
3、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4、设计说明书;
5、城乡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6、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7、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2)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8、《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2份);
9、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2份);
10、雕塑施工设计图(2份);
11、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
12、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1、《立案申请表》(表C4);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设计说明书;
5、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2份);
6、雕塑施工设计图(2份);
7、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
8、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未开工建设且尚未被注销的情况,应在该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立案申请表》(表C1);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复印件)。
备注:
1、同一证件最多可延期1次,期限为半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1、《立案申请表》(表C1);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复印件);
5、登有该证件遗失声明的报纸。
备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后,无复印件的,应提供在规划局档案室查询结果的证明;
2、在《增城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后30天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
违法建设查处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立案申请表》(C1表);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单位(或当事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建设单位以及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检讨书;
4、市城监大队、各镇(街)建设办立案上报的,应提交立案调查记录(复印件);
5、规划局违法建设查处决定(复印件);
6、违法建设工程的四至地形图、现场施工图或竣工图(2份);
7、委托增城市金站城市建设测量队制作的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增城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增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2份);
8、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9、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10、个人的违法建设应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适用于已领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复印件);
12、土地租赁单位应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加层的违法建设应提供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层的违法建设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备注:
1、经过听证程序的项目办案时限为90个工作日。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1、《立案申请表》(表E1);
2、立案基本资料;
3、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如经批准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5、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
6、工程竣工图(2份);
7、《增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2份)。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
1、《立案申请表》(表E2);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如经批准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图(2份);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2份)。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1、《立案申请表》(表E3);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如经批准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图(2份)及原报建图;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原件2份)。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
1、《立案申请表》(表E4);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图(2份);
5、工程竣工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6、《增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2份)。
(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
1、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2、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或镇(街)规划建设办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3、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复印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复印件);
5、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6、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附图附件(复印件)(适用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违法建设情形);
8、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增城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增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
9、涉及白水寨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河道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10、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11、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12、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1、《立案申请表》(表F1);
2、立案基本资料;
3、听证申请书。
1、《申请公开信息表》;
2、立案基本资料。